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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城镇住宅小区学校建设和使用。各地新建或改造城镇住宅小区,要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教育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将学校建设纳入小区规划,保障学校与小区同步建设。学校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整体移交给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办成公办学校。原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要按规定恢复公办性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基础教育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小区,以及新建住宅小区规模未达到配套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最低标准,或周边教育设施已能够满足就学需要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基建投资额向城乡规划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等支出。

  (三)鼓励和扶持举办面向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学校。各地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用地用房、基建、贷款、用气、用水、用电、通信和环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地可探索“政府购买学位”、“政府补贴民办学校办学”等模式,对委托承担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民办学校,按一定标准购买学位或给予补助,并要求学校按相应标准减免学生学杂费。各级政府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

  三、健全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

  (一)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配套政策。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落实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人口分布与变化趋势,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为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制度保障。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保障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居住证持证人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位不能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要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要求,实行随迁子女凭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制订。

  (二)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把符合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随迁子女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根据免费义务教育学生人数等因素,拨付生均公用经费,核定教职工编制,配置教学设施设备,发放教科书。对不符合当地免费入学条件的,可按地级以上市原规定的所在学校普通生标准收取书杂费,但不得收取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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