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的通知
(粤办函〔2011〕418号)


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印发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和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09〕249号),对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已作出明确规定。为推动经济圈建设、促进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根据2011年3月省领导小组会议和5月珠三角九市产业转型升级巡回检查讲评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省领导小组会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领导小组成员全体会议

  省领导小组成员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中央和省委指示精神;总结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任务。

  二、专项工作协调会

  专项工作协调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也可以省领导小组成员全体会议形式召开;其中协调推进珠三角一体化工作的协调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协调《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中的具体工作和问题,重点协调解决推进珠三角一体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年1月底和7月底,各市提出推进珠三角一体化需省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由所在经济圈牵头市汇总后报省领导小组;珠三角五个一体化规划的省牵头部门也可单独提出需协调解决的事项报省领导小组。各市、各部门提出的事项,由省规划纲要办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报省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确定提交会议协调的议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