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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七、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尤其要对申报人是否健在予以核实。

  (三)享受津贴的老人每年9月或在约定的时间到社区工作站(行动不便者可预约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上门)按手印确认领取津贴,逾期没有办理确认手续者,从次年1月开始停发津贴。

  (四)街道办事处须保证高龄老人津贴专款专用,按月发放到高龄老人的专用账户中。

  (五)高龄老人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情况,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从事高龄老人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回高龄老人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符合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老人津贴的;

  3.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津贴的。

  (七)市老龄办每年聘请专业社会组织对高龄老年津贴项目进行评估,改进服务。

  八、附则

  (一)细则实施公布后,2011年第二、三季度批准的人员可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补发最早自2011年1月起计算。细则实施公布后第四季度开始申请人员不再补发,按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二)相关表格可在社区工作站领取,或登录深圳市民政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zmz.sz.gov.cn,老龄服务)。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四)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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