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转城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转城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渝民发〔201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做好农转城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策,将农转城困难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凡具有本市城市居民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居民转户后,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转城困难居民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属地管理,规范农转城困难居民城市低保申请审批

  农转城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的,按《条例》规定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低保差额救助。

  农转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城市低保,纳入生源地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由生源地按学校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差额救助。

  三、平稳过渡,做好农村低保对象转户后的保障衔接

  各区县(自治县)对2011年6月底前已转户的农村低保对象,要按照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在2011年9月底前,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对2011年6月后转户的农村低保对象,要在转户后3个月内,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