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
(渝办发〔2011〕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食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体水平逐月攀升,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有所下降。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物价上涨临时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在校住读学生(含义务教育住读学生、高中阶段学生、大学生)。
二、补助标准。城市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及上述学生,每人每月补助30元;农村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元。
三、发放方式。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城乡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补助由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学生补助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以上人员有交叉的不重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