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经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三)经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类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十五条 违反《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据《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视以下情节给予处罚:
(一)责令限期改正,合同估算价或项目总投资额在二百万以下的,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合同估算价或项目总投资额在二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限期改正,合同估算价或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以上的,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履行招标方案审批手续而未履行或不按审批后的招标方案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标准、方法、细则或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提供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的;邀请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施工或货物招标未实行最高限价的;应当重新招标未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据《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并视以下情节给予处罚:
(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的,依据《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五十四条第二款,按照《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并视以下情节给予处罚:
(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的;属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招标,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未按规定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的;未按要求告知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的;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比例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未公示的;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依据《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视以下情节给予处罚:
(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采用委托招标而自行招标的;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给不同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干涉资格审查、评标的;不如实记录开标过程的;应当报送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未报送的,依据《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以下情节给予处罚:
(一)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投标人违反《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据《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并视以下情节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