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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评审程序。
  1、准备阶段(企业自评)。
  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的领导小组达标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具体工作,成立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2)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和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步骤和程序。
  (3)精心研究制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方案。
  (4)认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
  (5)组织成立专业工作小组。
  (6)专业工作小组对照标准找差距、排查隐患。
  (7)以车间(分厂)为单位组织达标。
  (8)专业工作小组开展复查验收。
  (9)组织自评机构,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10)企业向安全生产监管局提交复评申请。
  2、申请评审。
  (1)受理。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书面评审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安监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局同意后,向省安监局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 (市、区)安监局同意后,向市级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监管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评审组织单位。
  (2)初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安全生产监管局受理的企业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内的评审单位名录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相关安全生产监管局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3、外部评审。
  (1)文件评审。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审查后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评审单位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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