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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3)企业整改。申请企业按照评审单位出具的现场评审结论进行对照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由评审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确认企业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
  4、评审审核。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管局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
  5、发布公告。安全生产监管局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审核材料后,组织开展达标评审情况全面考核。对符合标准的申请企业通过本级安全信息网站进行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和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公告,三级企业由设区市级安监局公告。公告时限为5个工作日。
  6、发证授牌。审核公告期满后,安监局将考核结果反馈评审组织单位,由评审组织单位向企业颁发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式样。
  (三)评审工作管理。
  1、评审组织单位的管理。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安监局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三级以下)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设区市级安监局确定,并报省安监局备案。省安监局委托省安全生产协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
  2、评审机构的管理。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考核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由省安监局审核确定。
  原则上具备工贸企业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即可以参加相应企业的考评审。
  3、评审人员的管理。评审人员即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评审人员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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