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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可依托所在单位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省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和产业化项目;
  (六)可申请参加各种学术组织、各类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可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
  (七)南京海关对持证人依法提供通关便利。在国内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其通过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工作用科研、教学物品,可依据有关规定免税验放,还可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南京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八)对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持证人,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其上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情况及所做贡献,按规定予以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万元,用于其在本省购买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以及以现金出资在本省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等;
  (九)可按规定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地区或台湾地区通行证和签注。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可申请本人及其外国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长期有效居留许可或多次“F”(访问)签证,并按规定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十)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当地居民购房政策,按规定购买自住房。未购买自住房的,所在单位应为其提供便于生活、工作的住房,或给予相应的租房补贴;
  (十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工作所在地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待遇享受等办法,与当地参保人员相同。所在单位可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十二)到本人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机构就诊,可凭《居住证》优先享受门诊、检查、治疗、住院等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所在单位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予以解决;
  (十三)处于学前教育或基础教育阶段的子女不论国籍,均可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到当地公办学校(园)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协调办理入学(园)手续。拥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同等条件下,高校可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十四)可凭《居住证》在本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办理住宿登记,并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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