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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工作满意度目标。包括领导满意度,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社会公众满意度3个二级指标,分值和权重另行计算。

第三章 过程监管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分解和责任落实。责任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逐项进行分解细化,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时序进度、工作质量、预期效果和成本控制等要求,逐级分解落实到各职能处室和责任人。建立和完善责任体系、公示制度和奖惩机制,保证绩效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优化。责任部门要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运行机制、畅通的协调机制和快速的反馈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责任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强化职能监督、效能监察和审计监督;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督查,将过程监督的结果纳入绩效评估体系。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主体:
  (一)内部评估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包括主管部门和政府设立的专门评估机构。
  (二)外部评估主体。邀请社会团体、舆论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有关专家学者或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对政府部门进行绩效评估。随机选取公众代表、服务对象,通过社会满意度调查采集对政府部门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方法。坚持工作考核、公众评议和督促检查相结合,分值分别为60分、30分和10分。
  (一)工作考核。负责对部门的职能工作指标、管理工作指标、创新工作指标进行考核,具体包括制定评估计划、日常评估和年终评估三个步骤。
  制定评估计划(权重为5%)。被评估部门根据年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绩效目标,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和工作任务,确定细化的工作目标、权重和分值,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作为年度部门绩效评估的依据。
  日常评估(权重为15%)。被评估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并于7月底和翌年1月10日前,将绩效评估情况书面报送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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