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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 分析和反馈评估结果。建立绩效评估结果综合分析机制,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对评估结果要认真分析研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薄弱环节和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建立情况反馈制度,部门绩效管理最终评估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如实反馈给被评估部门,督促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被评估部门要对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反馈的绩效目标考核情况、公众评议结果及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持续改进工作的良性机制。被评估部门的整改措施要书面上报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作为翌年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改进和提升绩效管理。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和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绩效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绩效管理工作。完善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创新过程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提升管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改进绩效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成立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省监察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成立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的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省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省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权重

职能

工作

目标

50%

重点工作

40%

根据省政府年度

重点工作确定

根据工作重要

程度确定

常规工作

40%

部门根据“三定”规定

主要职能自行确定

根据工作重要

程度确定

其他工作

20%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

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

工作任务确定

根据工作重要

程度确定

管理

工作

目标

30%

依法行政

40%

依法履行职责

15%

科学民主决策

15%

加强制度建设

14%

规范行政执法

14%

强化行政监督

14%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14%

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14%

高效行政

30%

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

20%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

电子政务建设

20%

处理突发事件

20%

降低行政成本

20%

廉洁行政

30%

惩防体系建设

20%

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

20%

执行廉政准则

20%

纠风专项治理

20%

遵纪守法

20%

创新

创优

目标

20%

创新创优成果体现

50%

部门申报,按项计分

 

年度工作改进

30%

制订整改方案

20%

整体改进

50%

单项改进

30%

健全激励机制

10%

完善相关制度

50%

有效执行

50%

干部职工素质提高

10%

学习情况

30%

组织培训

40%

岗位练兵

30%

工作

满意度

目标

分值

另计

领导满意度

30%

省长评价

40%

分管省领导评价

30%

其他领导评价

30%

服务对象满意度

40%

根据民意调查确定分值

 

社会公众满意度

30%

根据民意调查确定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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