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4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已经2011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适用
《条例》和本办法;
《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应当符合
《条例》和示范区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示范区工商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示范区内企业登记工作。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分局具体办理各园区内的企业登记。
第五条 示范区内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者本市著名商标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予以保护;经登记机关批准获得保护的,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其他企业在名称中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批准在示范区内设立的直接服务于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