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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商业流通领域的重点工作,会同市商务委提出年度资金规模的建议,统筹确定支出结构和重点,并根据市人大审定的预算方案安排管理资金预算指标,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二)负责项目评审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商务委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确定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负责组织申报项目,进行项目业务审核;

  (三)负责项目的组织及实施,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六条 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重点原则。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全市商务发展总体规划发展方向的相关项目,优先扶持社会服务性、公益性、民生类项目。

  (二)资金统筹使用原则。统筹使用好中央、市级安排的用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资金。

  (三)公平、公正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项目,通过多种形式选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通过支持商贸公共服务平台、打造融资担保平台等方式,重点支持改善商贸企业外部经营环境项目。

  (四)市区共同支持原则。符合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的项目,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安排项目配套资金的,优先扶持。

  (五)事权管理清晰原则。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事权为区县政府的扶持项目,采取因素分析法将相关专项资金分配到区县。

第四章 资金支持重点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发展社区便民商业、生活服务业、农村商业,搞活农副产品流通,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等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

  (二)交易市场、商业服务业及附属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三)搭建融资担保、信用保险、信息和会展、促消费等公共服务平台,为商贸流通企业营造外部环境。

  (四)促进传统、民族、特色商业(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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