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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发展现代商务运营模式、商贸流通新型经营业态和现代物流业。

  (六)发展商务服务业,加快品牌引进与发展,促进特色产业聚集。

  (七)中央部门、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中央要求地方资金配套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范围或项目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发展方向确定并对社会发布。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为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政府投资入股或资本金注入及其他经市政府确定或批准的方式。

  第十条 资金支持标准:

  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投资入股或资本金注入等扶持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银行实际放贷额度及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及中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项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条件:

  凡符合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的项目,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已享受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资金的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符合中央和市级项目库管理规定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管理,区县级支持项目由区县商务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市级企业项目由市属商业总公司(企业集团)汇总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

  市商务委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及每年确定的支出结构和重点,确定可参加评审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申报使用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的,根据中央部委出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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