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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在清理完成后的当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预包装食品应在清理完成后3日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食品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供货者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地点、方式、执行人等内容,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记录应当有两名以上管理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对清理出的临近保质期食品设立专区(柜、架)明示销售。营销推广活动中赠送的食品临近保质期的,应在展示区域或者食品包装上明示。
  第十八条 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采取下架措施,停止销售,并主动向符合法律规定的检验单位送检判定。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清查的质量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组织清理。发现有通知的品种、批次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下柜)、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措施,并报告清理情况,不得隐匿、退货、涂改记录。
  对经营者自己送检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抽检判定的质量不合格食品,经营者还应当暂停销售该食品生产者生产的其他同类食品,并在销售场所公告,经检验合格的生产批次方可继续销售。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进行食品销售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凭证应当载明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和销售日期等内容。
  批发经营者在批发销售食品时,应当主动向购买者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一单通”票据,并如实记录相关项目。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订立并执行退货、赔偿制度:
  (一)对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应当无条件及时退货;
  (二)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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