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退回给供货者的,应当留存供货者出具的退货凭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一)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对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工具、设备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一)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经营地址以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二)占道经营的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在经营前持占道许可证和健康证明向辖区工商所备案;
(三)集中交易市场内的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在经营前持场地租赁协议和健康证明向辖区工商所备案。
第三章 相关主体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许可手续是否合法有效,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
(二)通过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的时间、被检查者名称、检查的具体项目、内容及检查结果等事项;
(四)建立经营者档案,保存: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者状况等信息;(五)集中交易市场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快速检测设备;
(六)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违法行为,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集中交易市场应当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国家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开办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或举办食品展销会,应当符合《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