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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四)随机抽查不少于5种食品的进货记录,查看记录的项目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完整、是否装订成册;
  (五)随机抽查不少于5户供货者的档案,查看档案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完整,不足5户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六)随机抽查不少于5次批发记录,查看记录的项目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完整、是否装订成册;
  (七)随机抽查5次定期检查清理记录、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记录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清查食品的清理记录;
  (八)查看生产者召回的食品、经营者退回的临近保质期的是否有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退货凭据,凭据记载的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专项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根据需要设置。
  第三十条 对相关主体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查看是否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随机抽查不少于5户入场经营者的档案,查看档案内容是否完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
  (二)随机抽查与不少于5户入场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查看是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随机抽查对不少于5户入场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定期检查的记录,并现场核查,查看是否开展了定期检查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四)查看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快速检测设备;
  (五)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时,是否有及时制止,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的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随机抽查记录;
  (六)查看是否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公式的信息是否符合要求;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收到《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自查报告递交到实施监督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经营企业的自查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自查报告进行书式审查。自查报告内容不符合监督检查有关要求的,应告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说明。食品经营企业对提交自查报告和补充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现场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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