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渝办发[2011]1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为加快推进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和统一规划的地名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全部退出村卫生室,保证群众在村卫生室能享受到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惠,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着力推进村卫生室管理和运营机制改革,不断巩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网底”。
(三)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2011年6月27日前):加大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库存药品进行清理、登记、备案和调价。
2、实施阶段(2011年6月27日至8月26日):所有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市级招标采购价格,新采购药品必须是基本药物(市级暂未统一采购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按原渠道采购)。各区县(自治县)确定本行政区域或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公示展板(包括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等)。
3、完善阶段(2011年8月27日开始):所有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由各区县(自治县)分别确定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其他药物全部退出村卫生室。
二、具体内容
(一)科学确定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地方用药特点,优化药物品种和剂型,科学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中选择本行政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数不超过260种,并报市卫生部门备案。各区县(自治县)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的调整而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