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加强高校国防教育和征兵宣传,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知识、兵役法规教育,营造热爱军营、献身国防的浓厚氛围,充分调动高校毕业生入伍积极性。利用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认真组织高校毕业生网上预征报名,加强对预征对象的跟踪管理,为征集入伍打好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及时做好被批准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严格落实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去向“四个优先”政策。妥善做好高校毕业生士兵的家庭优待和退役安置工作。各市(州)要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服现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适用报考研究生等有关优待政策方面,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大”、“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学费奖补政策,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及以上的,省政府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奖补。各市(州)也要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市(州)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包括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完成服务期并考核合格的考生,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六)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146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根据高校毕业生村干部创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做好金融支持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省安排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资助等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研究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各地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并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