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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问题产品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问题产品的紧急通知
(内卫监字〔2011〕651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问题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针对台湾地区发现违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食品安全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了国内相关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抽检情况,其中广州市美益香料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生产的8种产品(见附件)中检出了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为做好我区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的食品及原料流入餐饮服务单位,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严禁采购上述4家企业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并加强监管,一经发现上述4家企业生产的8种食品,要立即封存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二、认真收集相关信息,实行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监管信息上报日报和零报告制度。各地要落实一名信息报告人员,于每日(含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15:00前,填报信息上报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报送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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