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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统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本区域重金属污染现状和特点,实施技术、管理、政策等综合性手段,分阶段、分区域、分层次解决各类生产场所、矿区、农用地土壤特别是耕地等历史遗留的重金属污染问题,以及遗弃的、大量积存的重金属废物潜在的污染问题,加快实施铬渣、尾矿等治理方案,有效保障周边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对已关停的涉及重金属企业,要在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污染场地采取相应的治理和修复措施。受污染的场所和耕地在没有治理及修复达到相应的使用功能前,禁止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种植食用农作物。

  (十)编制和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我市“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近期和远期的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重点解决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问题。各区县重金属污染防治计划要在2011年7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各重点防控区域要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编制本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和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把区域总量削减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项目。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划总体要求,认真制订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终期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由各级区县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和本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将各项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督促企业减少排污总量、规范环境管理、公开环境信息、提高治污水平。市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二)建立考核体系。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要纳入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按年度检查考核。未完成任务以及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暂停该区域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审批。

  (三)完善政策法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基础,针对我市现阶段重金属污染方面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建立落后产能淘汰补偿机制,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逐步提高重金属排污费缴纳标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完善投融资模式和政策,发挥信贷税收综合调控作用,落实企业治污责任,激励社会资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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