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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各产煤市州要按照批复方案组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兼并重组企业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签订相关协议,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全面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任务。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2012年10月至11月)。各产煤市州要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验收。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并对工作进行总结。

  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扶持政策

  (一)煤炭资源优先配置给兼并重组企业。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可将其剩余资源评估后入股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支付矿业权价款,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二)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在办理新增资源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三)优先安排兼并重组企业申报国家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和资金。

  (四)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五)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省政府成立由段轮一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彭勇、省经信委主任欧阳万坤任副组长,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电力公司为成员单位的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制定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副主任胡树华任办公室主任。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确保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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