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的检验分为: a) 定型检验; b) 交收检验; c) 例行检验。
6.2 一般规则
6.2.1 产品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均应通过定型检验,并应符合GB/T 18220的规定。
6.2.2 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的产品,应进行全数交收检验,并应符合GB/T 18220的规定。
6.2.3 批量生产的产品,每批均应进行例行检验;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验。例行检验应符合GB/T 18220的规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包装箱外应标有制造厂名称,产品型号,出厂年、月、日,并有“小心轻放”、“怕湿”、“向上”等运输标志,运输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产品的其他标识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包装箱外的标志不应因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而退色、变色、脱落。
7.2 包装箱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的要求,包装箱内应有装箱明细表、检验合格证、备附件及有关的随机文件。
7.3 在满足贮存、运输环境条件下,产品应能以任何交通工具,运往任何地点,在长途运输时不得装在敞开的船舱和车厢,中途转运时不得存放在露天仓库中,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同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并且产品不允许经受雨、雪或液体物质的淋袭与机械损伤。
7.4 产品贮存时应存放在原包装箱内,存放产品的仓库环境温度为0℃~+40℃,相对湿度为50%~ 90%。仓库内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的产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并且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和强磁场作用。包装箱应垫离地面至少20cm,距离墙壁、热源、冷源、窗口或空气入口至少50cm。若无其他规定时,贮存期一般应为六个月。若在生产厂存放超过六个月者,则应重新进行交收检验。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故障分类与判据
A.1 故障定义和解释
按GB/T 5271.14规定的故障定义,出现以下情况之任一种解释为故障: a) 受试样品在规定条件下,出现了一个或几个性能参数不能保持在规定值的上下限之间; b) 受试样品在规定应力范围内工作时,出现了机械零件、结构件的损坏或卡死、或出现了元器件 的失效或断裂,而使受试样品不能完成其规定的功能。
A.2 故障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