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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移动互联网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的通知

  本文件规定的检验分为: a) 定型检验; b) 交收检验; c) 例行检验。
  6.2 一般规则
  6.2.1 产品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均应通过定型检验,并应符合GB/T 18220的规定。
  6.2.2 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的产品,应进行全数交收检验,并应符合GB/T 18220的规定。
  6.2.3 批量生产的产品,每批均应进行例行检验;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验。例行检验应符合GB/T 18220的规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包装箱外应标有制造厂名称,产品型号,出厂年、月、日,并有“小心轻放”、“怕湿”、“向上”等运输标志,运输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产品的其他标识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包装箱外的标志不应因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而退色、变色、脱落。
  7.2 包装箱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的要求,包装箱内应有装箱明细表、检验合格证、备附件及有关的随机文件。
  7.3 在满足贮存、运输环境条件下,产品应能以任何交通工具,运往任何地点,在长途运输时不得装在敞开的船舱和车厢,中途转运时不得存放在露天仓库中,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同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并且产品不允许经受雨、雪或液体物质的淋袭与机械损伤。
  7.4 产品贮存时应存放在原包装箱内,存放产品的仓库环境温度为0℃~+40℃,相对湿度为50%~ 90%。仓库内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的产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并且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和强磁场作用。包装箱应垫离地面至少20cm,距离墙壁、热源、冷源、窗口或空气入口至少50cm。若无其他规定时,贮存期一般应为六个月。若在生产厂存放超过六个月者,则应重新进行交收检验。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故障分类与判据


  A.1 故障定义和解释
  按GB/T 5271.14规定的故障定义,出现以下情况之任一种解释为故障: a) 受试样品在规定条件下,出现了一个或几个性能参数不能保持在规定值的上下限之间; b) 受试样品在规定应力范围内工作时,出现了机械零件、结构件的损坏或卡死、或出现了元器件 的失效或断裂,而使受试样品不能完成其规定的功能。
  A.2 故障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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