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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市直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四平市市直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暂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财政部门编制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和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银行代收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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