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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征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摊派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单位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按批准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征收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和程序;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类预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一般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实行全面统筹。按照“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盘子(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在收入计划(基数)核定后,对于没有直接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单位完成收入计划的按计划数的70%安排部门经费,超额完成计划部分按80%安排部门经费;对于有直接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单位完成收入计划的按计划数扣除直接成本后的50-70%安排部门经费,超额完成计划部分按扣除直接成本后80%安排部门经费。

  罚没收入按实际入库数的50%用于安排执罚部门经费。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按收入数的70%安排部门经费。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由吉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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