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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征收单位和代收银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吉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吉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条 征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伪造等违规行为。

  遗失财政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非税收入管理局,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作废。

  财政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征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发改、人民银行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编制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与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违法行为。

  对于公众的举报,财政、审计、监察、发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补收应当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的;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

  (四)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将所收款项存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以外账户的,隐匿、转移、截留、坐支、占用、挪用或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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