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
(穗府〔2011〕12号)
为保护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以下简称白云机场)航空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及《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等规定,结合白云机场实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依法划定的白云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白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图执行)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设置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吊升设备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或者产生电磁辐射、反射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施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八)从事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九)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升空高度超标的烟花、焰火等物品;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二、在白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按规定向市或者区(县级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或者区(县级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
三、在白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法修建、种植或者设置的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清除,其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主体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