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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行政机关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组织领导

  (一)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是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二)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主抓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并设置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本部门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三)各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工作经费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四)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履行保密审查职能,按照“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经信息发布机关保密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由各行政机关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三)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该公文是否可以公开。

  (四)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六)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一)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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