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做好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二)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
(三)制止违规养犬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五)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举报和投诉。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并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以及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 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市中心城区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市区环城路(东环路、滨江路、南环路和郭守敬大道)围合以内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强制登记、定期年检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年检和免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和烈性犬。
残疾人所用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第十一条 养犬人携带外来犬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犬原所在地畜牧部门出具的犬检疫、免疫证明。
严禁携带外来大型犬和烈性犬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
养犬人携带外来犬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居住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自进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养犬登记;居住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