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141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遵义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
为抢抓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等重大机遇,进一步扩大开放,强力推进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黔党发[2010]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利用方面
(一)全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指标用于支持产业园建设。对投资额在1500万美元或2亿元以上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对用地节约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实行“点供”。
(二)对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产业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三)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四)在我市投资资源型深加工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一事一议”。
(五)在我市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缴纳按国家政策“一事一议”。
(六)新建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指标调剂价格由供需双方商定。
(七)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工业土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文件执行。
(八)本市优先发展的重点工业项目,特别是资源深加工和精加工、延长产业链、高新技术类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优惠供地。
二、财税扶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