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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认真落实自治区第三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认真落实自治区第三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内卫药字〔2011〕603号)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卫生局:

  日前,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启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内医改办字〔2011〕15号)(见附件),明确提出列入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范围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6月30日前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请各有关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自治区医改办通知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6月底前启动第三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范围

  按照自治区医改办的通知要求,没有列入自治区第一、第二批试点范围的旗县(市区)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以及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全部列入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范围。

  二、第三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时间与基本要求

  列入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范围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6月30日前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即基本药物(含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所有药品都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列入基本医疗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由于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处于筹备阶段,为保障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供应,在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运行之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有关规定,根据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结果,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基本药物,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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