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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认真落实自治区第三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中的化学药品、中成药的,其销售额不应超过同范围药品销售总额的30%。

  三、妥善处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药品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要全部按进价零差率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基本药物指导价及自治区网上集中采购价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现有的库存非基本药物进行核查登记造册。除现有库存非基本药物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继续采购、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

  四、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工作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知识的培训,对于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显得非常重要和紧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时间筹集资金,充分利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师资队伍,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认真落实培训工作,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五、认真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是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前提和重要保障。各试点盟市、旗县(市、区)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

  六、加强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宣传工作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做好宣传工作对于推动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宣传,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争取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形成共同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督导检查,规范落实基本药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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