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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落实2011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牧区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落实2011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牧区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卫农字〔2011〕597号)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1〕6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以建立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认真落实十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15元提高至25元,其中国家补助80%即20元,其余自治区、盟市、旗县按1:1:1比例配套,并相应增加了服务项目和内容。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11〕214号)要求,盟市、旗县按比例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并按先预拨后结算的规定,及时下达项目经费至承担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将儿童保健管理人群从0-3岁扩大到0~6岁,并增加儿童口腔保健等服务内容;二是增加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检查项目,增加健康教育服务内容,提高服务频次;三是增加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人数;四是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承担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等服务项目。同时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今年年底,确保实现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档案建档率达到50%左右,各地新建立的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应遵循国家统一的健康档案规范与数据标准开发健康档案相关软件,并注重与新农合、医院管理等已建系统的有效衔接。各地要按照要求,确保农村牧区居民十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抓好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的通知》,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抓紧开展工作,确保2011年7月底前完成培训任务。

  三、大力推进苏木乡镇与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行“五统一”制度。今年工作重点,一是公开招聘卫生院院长,确定卫生院内部岗位设置,实行全员竞聘上岗,卫生院聘用嘎查村卫生室人员。二是建立和完善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突出开展对卫生院使用假冒伪劣药品、过期药品、消毒灭菌、抗生素、内部感染控制、财务管理、室内外卫生的大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三是开展卫生院核定收支,落实收支缺口补助,实行绩效工资,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工作。四是落实乡村医生补助,嘎查村卫生室收支由卫生院统一记账管理。同时各地要按照医改部署,扩大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积极探索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的比例,实现小病不出乡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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