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渔业船舶船名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1年6月16日以粤海渔〔2011〕59号发布 自2011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渔业船舶船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广东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渔业船舶以及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船籍,并在广东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流动渔船,均应依照本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第三条 渔业船舶船名由以下4部分组成:
(一)广东省的规范化简称:粤。
(二)渔业船舶所在县(市、区)名称的规范化简称,取第一个汉字,如果第一个汉字与本省其他县(市、区)名称相同,则取前两个汉字。渔业船舶所在县(市、区)规范化简称详见附件。
港澳流动渔船采用入会所在地地级市(市、区)名称的规范化简称,取第一个汉字,加上一个“流”字。汕尾市为粤汕流,惠州市为粤惠流,深圳市为粤深流,珠海市为粤珠流,江门市为粤江流,阳江市为粤阳流。
(三)渔业船舶种类(或用途)的代称:
1、捕捞船用“渔”;
2、养殖船用“渔养”;
3、供油船用“渔油”;
4、供水船用“渔水”;
5、渔业运输船用“渔运”;
6、渔业冷藏船、供冰船用“渔冷”;
7、渔业交通船用“渔交”;
8、渔业修理船、趸船用“渔修”;
9、渔业指导船用“渔指”;
10、渔业休闲船用“渔休”;
11、渔业消防船用“渔消”;
12、渔业工程船用“渔工”;
13、渔业拖带船、驳船用“渔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