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顺序号由5位的数码组成。
第四条 国有渔业企业的渔业船舶的船名,可以用本企业名称的简称代替广东省的简称和本企业所在县(市、区)名称的简称。
第五条 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可以由申请人提出,报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审核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核定,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依法从事远洋作业的,船名保持不变。
第六条 渔业执法船舶船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编制。
第七条 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在船艏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船艏两舷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
第八条 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如果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也可以以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200毫米,且同一地级市船名字体大小应保持一致。
第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驾驶台顶部两侧悬挂船名牌。船名牌制作要求如下:
(一)颜色为蓝底白字;
(二)形状为圆角矩形;
(三)船名牌的型号分为Ⅰ、Ⅱ和Ⅲ型。使用范围如下∶
1、船长大于24米的渔业船舶使用Ⅰ型牌;
2、船长在12至24米之间渔业船舶使用Ⅱ型牌;
3、船长小于12米的渔业船舶使用Ⅲ型牌。
(四)船牌内汉字采用仿宋体。
(五)Ⅰ型船牌外型尺寸为:1400毫米×330毫米;Ⅱ型船牌外型尺寸为:1000毫米×300毫米;Ⅲ型船牌外型尺寸为:600毫米×200毫米。
(六)船名牌统一使用蓝色PVC发泡板制作。
(七)Ⅱ、Ⅲ船牌由广东省渔政总队监制。
第十条 船名牌必须固定安装,并保持完整无损,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发现损坏、褪色等可能影响船名牌显示效能的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