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四平市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各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资金,根据《四平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直各部门向上级争取并通过市财政直接拨付的无偿资金,重点是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向上级争取专项资金考核任务的确定。以2010年各部门向上争取资金为基数,再按增长30%确定考核任务。
第四条 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完成争取专项资金考核任务的,按照资金使用要求不低于80%拨付;
(二)对上争取专项资金超过考核任务部分按10%给予奖励;
(三)对上争取没有专项用途可用于平衡预算的资金按50%给予奖励;
(四)其他向上争取的一次性资金按其数额的1%给予奖励。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不给予奖励:
(一)上级财政按照地方基本数字和统一标准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向行业主管部门争取不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用于自身建设的资金;
(三)按上级有关规定上交后返还的资金;
(四)对非部门因素争取的资金;
(五)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类别中,争取资金没有达到全省平均数的。
第六条 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进行考核,年终区分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资金确定奖励额度,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