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业务暂行办法
(大房金管发[2011]2号 2011年6月28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家庭购房还款压力,提升住房公积金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上的支持和保障力度,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贷款通则》、《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业务(以下简称贴息业务),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贴息对象为享受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2、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贴息申请日前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
(2)离退休或死亡。
3、原则上在贴息申请日前按期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贴息比例与额度
第四条 贴息比例为借款人享受贴息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不含罚息)的80%。
第五条 所购房屋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则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贴息额度。所购房屋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则按90平方米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四章 贴息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贴息业务每年受理两次。当年7月和次年1月的前10个工作日为贴息申请期,分别受理当年上半年、下半年的贴息申请。
第七条 借款人提出贴息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