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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建设活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建设活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办〔2011〕44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地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坚决纠正和有效遏制日益严重的违法建设活动,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推向深入,我厅决定从现在开始利用三个月时间,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建设活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站在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违法建设行为的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业的发展以及棚户区改造、“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房屋、土地价格得到很大提升,一些违法建设活动死灰复燃,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肆意压占地下管线,非法圈占公共绿地、小区道路等公共空间,修建车库、挖掘地下室、房屋接层等违法建设活动。这不仅对房屋质量安全、公共景观环境带来破坏,给消防、燃气安全带来隐患,也变相地增加了小区容积率,客观上造成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成本的增加,严重影响了国家、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悖于建设和谐、宜居城市的发展目标,不利于城乡宜居环境再造工程的打造,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对此,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从严从重处理,坚决遏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滋生蔓延

  本次专项治理,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规划执法部门要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恢复建筑或用地原貌。逾期不整改或不拆除的,媒体予以曝光,由规划执法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对于以下六种类型的违法建筑必须拆除。一是侵占小区绿地、水面、道路、消防通道等公共空间的;二是超出房屋土地权属范围的;三是危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四是影响城市景观的;五是社会反映强烈的;六是在住宅小区违规建设专项整治期间顶风实施违法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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