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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全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落实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全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落实意见的通知
(内政字〔2011〕165号 2011年6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全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落实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落实的意见
(自治区林业厅 二○一一年六月)

  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自治区林业厅对全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了分解落实,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情况
  《通知》依法批准我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571.2万立方米(不包括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其中公益林采伐限额225.8万立方米,商品林采伐限额345.4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天然林采伐限额177.3万立方米,人工林采伐限额393.9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为主伐限额184.6万立方米,抚育采伐限额174.8万立方米,更新采伐限额118.7万立方米,其它采伐限额93.1万立方米。按照《通知》规定,在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年采伐限额中,经国家林业局同意,我区预留了26.9万立方米的限额(占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的采伐需要,其余采伐限额全部分解落实到各个编限单位(详见附件)。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
  (一) 充分认识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物质基础,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对于建设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林业法律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目标,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不断提升采伐管理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确保森林保有量和质量的提高。要严格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政府主要领导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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