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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全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落实意见的通知

  (二) 切实加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限单位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实行5年总量控制,允许跨年度调剂使用;天然商品林和国有人工林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国家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占用征收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自治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占用所在编限单位限额或自治区预留限额。岭南八局“十二五”期间要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产量。公路、铁路、水利、城建、煤炭、部队等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林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三) 着力改革完善集体林森林采伐管理制度。要认真按照“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护收益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做好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工作。要积极完善森林采伐监管机制,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要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环节,提供便捷服务。严格实行采伐公示制度,采伐限额和计划指标分配、采伐管理政策和采伐审批情况等,要在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公开、公正、合理地分配采伐指标。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项控制,推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安排采伐生产。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严格实行林木凭证采伐制度,除农村牧区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其它林木采伐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四) 积极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要在《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全国森林经营规划》的指导下,以森林分类经营为主导,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建设的总体要求,编制自治区、旗县两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森林的主导功能、经营方向、经营模式、采伐利用方式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经营管理体系,森林经营和森林采伐利用活动要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相衔接,提高森林培育、经营和利用水平。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经营方案,特别是各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和林业工作站,要指导和帮助经营林地的农牧民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资源培育和采伐利用等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实现科学经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点建设,总结森林经营典型模式,完善技术标准和政策措施,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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