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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排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二) 一些地区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不严
  一是工程技术资料如施工、验收记录等存在填写随意性大、追溯性差的问题;二是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写流于程序化,对工程无针对性,施工、监理单位对于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签审流于形式;三是普遍砌体工程砌筑砂浆无设计变更使用有机塑化剂,对有机塑化剂管理不严格,未能提供使用的有机塑化剂出场合格证、检验报告、砌体型式检验报告和相应的砂浆配合比,以及存在砂浆配合比施工计量不准确现象;四是施工质量通病仍比较普遍,不少工程混凝土有胀模、烂根、夹渣、裂缝现象;五是原材料进场验收制度落实不到位,如工程见证取样不规范、钢材合格证与铭牌不符、砂含泥量大、材料复检数量与实际不符等;六是个别工程不能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行施工,如窗户未进行保温性能试验、阳台板底未作保温以及细部做法不到位等;七是施工单位不认真履行工序自检、互检、交接检和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制度;八是监理工作力度较弱,把关不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齐,旁站监理不到位,监理通知单和监理日志缺失,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三)从业人员技术水平欠缺,技术力量不足
  一是部分地区特别是旗县(市、区)施工企业技术人员水平偏低,对标准规范理解不准、掌握不深、经验不足,使用过期规范、标准情况时有发生;二是部分地区特别是旗县(市、区)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严重不足,超资格执业情况仍较普遍;三是一线操作工人缺乏有效培训,缺少基本的质量安全常识,职业技能较低。
  (四) 质量监管薄弱,执法不严
  一是由于近年来建设规模的不断加大,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量大面广,监督人员紧缺现象日益突出,造成监管缺失;二是部分质量监督机构仪器设备配置不足,监督检查、检测仍采用手摸眼看,不能够科学地判定工程实体质量;三是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不严,督促整改不到位,监督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三、下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工作的要求
  (一) 切实做好整改工作
  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和现场执法联动机制,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二要严格做好质量问题整改复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不留隐患;三要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以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问题,该返工的返工,该拆除的拆除,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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