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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排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二) 落实制度,明确责任
  1. 严格履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招投标行为,确保设计图纸结构安全、使用合理。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凡保障性住房工程都要在每栋楼制作标记各方责任主体的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的铭牌,督促其承担相关的质量责任。
  2. 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发现违法分包、转包和企业挂靠、人员挂名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中,要合理确定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强行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背合同约定抢进度、赶工期,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质量责任,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3. 勘察、设计单位要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中,要按照相关要求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4. 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材料进场检验、工序自检、互检、交接检以及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等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建筑材料进场合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加强各工序的质量控制。针对建筑节能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要求,制定专项施工和具体实施方案。
  5. 监理单位要成立项目监理部,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要及时组织进行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检验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要将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质量、重要使用功能等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及时跟踪监督检查,对隐蔽工程和其它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6. 检测试验机构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建立不合格台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和转包检测业务,不得篡改、伪造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 严格劳务分包管理
  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管理,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加快有形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建设,使无序行为变有序行为。杜绝无资质、低素质劳务分包队伍和“黑包工”承接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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