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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排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四) 严格材料管理,加强过程控制
  1. 严格钢筋质量控制,把好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送试关。采用场外加工钢筋时必须进行二次送检,杜绝“瘦身钢筋”和“地条钢”用于工程建设中,发现钢筋直径不达标或机械性能不合格的一律勒令退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严格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方责任主体应经常检查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试验室运行、原材料质量、管理台账等。严格预拌混凝土进场交货验收制度,检测混凝土坍落度,对混凝土坍落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必须勒令退场。严格试块管理,同条件试块必须与混凝土构件处于相同环境,试块标识必须规范。
  3. 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原材料和建筑节能性能的检测。检测试验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原材料和建筑节能性能检测能力及水平,购置相应检测仪器,掌握并严格执行相关检测标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4. 加强砂浆质量控制。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对现场拌制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原材料质量进行严格控制,严把进场材料验收关,严格控制水泥安定性、砂含泥量以及外加剂质量等,严格执行配合比设计,计量必须准确。
  5. 加强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控制。在主体施工过程中应加大对实体质量的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对空间(层高、轴线)净尺寸、洞口尺寸、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砌体质量等的检查验收,确保不留质量缺陷。加大施工过程中装饰工程的检查,重点加强卫生间漏水、屋面外窗渗水、门窗安装质量、楼地面及墙面空鼓、裂缝等重要使用功能的环节检查。凡质量问题未得到改正的不得予以验收。
  (五) 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
  各地区要尽快建立长效培训考核机制,提高从业上岗资格门槛,加强从业技术人员年度培训考核制度,促进地区工程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的提升。同时要建立一线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提高操作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
  (六) 加强监管机构人员自身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监督职能,加大对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核查现场管理人员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填报人员的相符性,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和企业挂靠、人员挂名等行为。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的,实行问责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2. 要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监管队伍执法能力,充实、整合质量监督人员队伍,配置监督检测设备,大力推进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为科学监管提供技术支撑。进一步转变监督模式,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加强跟踪检查和层级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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