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64号 2011年6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为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建立起从源头介入,全过程参与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从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加强对石化工程质量的管理,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投资者、使用者和建设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
第四条 石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二章 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和范围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自治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石化工程生产界区内(或称生产装置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必须接受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质监局是自治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