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自治区质监局所属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自治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为规范自治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自治区质监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九条 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依照《规程》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细化管理制度,做到执法有依据、工作有规范。
第十条 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严格按照《规程》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相关单位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保证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指导企业做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相关工作。确保监督工作从源头进入,全过程监督,即从工程设计、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参与工程的建设过程,消除质量隐患,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石化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将工程质量列入工程竣工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符合工程质量验收相关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工程质量监督的石化工程,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试生产,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章 石化工程建设与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石化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必要的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质量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和试车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问题。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的石化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与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将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各环节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建设项目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