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全面加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设施建设,对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项目立项、技术装备、科研等方面加大支持和投入力度。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作为石化工程项目的专项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专业法规、标准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质监局作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和管理体系,保证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加强对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技术人员配备;整合系统的相关技术力量,建立全区范围的专家库;充分利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技术机构的支撑作用,逐步形成覆盖全区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保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及时和到位,不留死角。
第七章 石化工程质量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建立石化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施工建设,以及发生石化工程质量和生产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已开工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在石化工程项目的施工中,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