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民政局关于下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残联〔2011〕35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工作会议(〔2011〕8号)精神,按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汕府办〔2011〕73号)要求,为加强我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经广泛征求各区县残联及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
适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开展,确保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救助项目的顺利实施,以满足更多贫困残疾人对辅助器具的基本配置需求,使更多的贫困残疾人得到功能补偿和提高参与社会能力,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受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指征明显,对辅助器具有适配需求的残疾人。
(一)符合救助条件,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贫困视力、听力、肢体残疾人;
(二)具备救助条件,残肢符合假肢装配技术要求的下肢缺肢残疾人。
二、项目和标准
(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视力、听力、肢体残疾人,由辅助器具定点适配机构给予免费配发适宜的辅助器具。配发种类及参考价格详见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项目服务费包括诊断、评估、适配、制作、训练等,补助定点适配机构标准按照省残联《关于转发国家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及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0〕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肢体残疾人,由假肢装配定点机构给予免费安装假肢。按大腿每例6000元、髋离断假肢每例8000元、小腿每例3000元、膝离断假肢每例4000元的标准补助定点机构;假肢装配服务费,包括诊断评估、假肢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工作经费按照省残联《关于下发广东省“爱心助行惠万家”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残联〔2010〕157号)规定的标准补助定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