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民政局关于下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民政局关于下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残联〔2011〕36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民政局:
  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工作会议(〔2011〕8号)精神,按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汕府办〔2011〕73号)要求,为加强我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经广泛征求各区县残联及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
机构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为大力鼓励、扶持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发展,切实为残疾人提供及时、高效的康复、训练、教育等多种服务,有效推进我市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及《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在本市依法成立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及在其中接受各类康复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
  二、资助条件
  (一)受助机构
  1、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依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3、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技术人员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4、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对象有以下档案资料:服务协议书、残疾人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等;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各种社会服务活动。从2012年开始,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及《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标准》三级或以上标准。
  (二)受助对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