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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民政局关于下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经相关医疗机构确诊或残疾指征明显经市残联评估确认的残疾人。
  三、项目和标准
  (一)对经市残联审核转介进入各类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免费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学龄前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按实名制提供每年每人100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
  (二)对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资助,按服务人数,全日制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非全日制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的标准补助民办康复机构。
  (三)对经市残联审核转介进入各类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14岁以下学龄智力残疾儿童及孤独症儿童,按实名制提供每年每人50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
  (四)资助民办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对按照《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及《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标准》,积极开展机构规范化建设,达到三级或以上标准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资助。具体为:服务人数20人以下的资助2万元;21-30人的资助3万元;31-40人的资助4万元;41人以上的资助5万元。
  四、申请资助工作流程
  (一)经市残联审核转介的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助。
  该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资助流程按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助。
  民办康复机构必须在每年初向市残联上报年度办班计划;每月底向市残联按实名制上报在训残疾儿童名单;每年12月底前向市残联申请核拨年度资助经费,并准确填写上报《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民办康复服务机构资助项目申请表》。
  (三)经市残联审核转介的14岁以下学龄智力残疾及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资助。
  该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资助流程参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中智力残疾儿童及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基础建设项目资助。
  由民办康复机构向市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二项“受助机构条件”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填报《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民办康复服务机构资助项目申请表》。经市残联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规定标准核定下拨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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