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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局等关于下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残联〔2011〕37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卫生、民政、人社局:
  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工作会议(〔2011〕8号)精神,按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汕府办〔2011〕73号)要求,为加强我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经广泛征求各区县残联及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市残联、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人社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
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为帮助解决我市特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的医疗难问题,使医疗救助基金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受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属城乡低保对象或企业特困职工,患本办法规定的救助病种需住院治疗的特困残疾人。
  二、救助病种
  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慢性肾功能衰竭;4、恶性肿瘤;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症肝炎;7、严重脑外伤;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9、血液病;10、心力衰竭;11、呼吸衰竭;12、消化道出血(需要手术治疗);13、严重意外创伤;14、经定点医院确诊需要紧急抢救的其他重大疾病。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的救助实行限额控制,累计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受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医院减免、医保报销费用之后,个人负担部分在救助限额内按实际发生费用在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中报销。
  四、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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